黑龙江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一章  总则
 
  第一条 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,根据《黑龙江省教育学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 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  第三条 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会统一注册登记,收取会费。本会授权分支机构(专业委员会、分会)发展会员,并对会员实行分级管理,提供服务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第二章  团体会员
 
    第四条  凡拥护本会章程,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的普通中小学校、教育科研机构、教育类社会团体、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形式的教育科研团体,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    第五条 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:
   (一)填写《黑龙江省教育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》
   (二) 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  第六条 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:
  (一) 编发会员通讯,沟通信息,加强学会与团体会员及团体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;
  (二) 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学术研讨会;
  (三) 参加团体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;
  (四) 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;
  (五) 提供团体会员交流平台,举办学术活动,开展教育科学研究,提高教育教学水平;
  (六) 获得本会专家专业指导; 
    (七) 推介团体会员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;
  (八) 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。
  第七条  团体会员通过以下途径履行会员义务:
  (一) 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;
  (二) 参加本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;
  (三) 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;
  (四) 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。
  第八条 团体会员按年交纳会费,会费标准为:1000元/年;企业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:20000元/年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第三章  个人会员
 
    第九条 凡拥护本会章程,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的教师、高校师范类学生、教育科研院(所)科研人员、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,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 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:
  (一) 填写《黑龙江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》;
 (二)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  第十一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:
  (一) 编发会员通讯,提供本会及系统内最新学术资讯;
  (二) 提供学术指导,助推专业成长;
  (三) 搭建平台,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,推介个人优秀学术成果;
  (四) 提供本会学术资源;
  (五) 表彰优秀个人会员;
  (六) 其它有关服务。
 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元/年;高校师范类学生会员会费减半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第四章  权利和义务
 
 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(一) 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二)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三)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  (四) 退会自由。
 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(一)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  (二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  (三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(四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  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  (六) 承担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,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;
  (七) 主动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,参与学术交流活动;
  (八) 向本会提交学术成果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  会籍
 
  第十五条 会员会籍以自然年度计算。
 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《黑龙江省教育学会章程》的行为,经黑龙江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  (一) 警告;
  (二) 通报批评;
  (三) 除名。
 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 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  (一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(二)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 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  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 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  第二十条 本会对会员信息进行动态管理,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及时修改会员名册。


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六章  附则
   
  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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