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,根据《黑龙江省教育学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会统一注册登记,收取会费。本会授权分支机构(专业委员会、分会)发展会员,并对会员实行分级管理,提供服务。

第二章  团体会员

第四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,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的普通中小学校、教育科研机构、教育类社会团体、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形式的教育科研团体,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会员提出申请。
(二)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。
第六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:
(一)编发会员通讯,沟通信息,加强学会与团体会员及团体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;
(二)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学术研讨会;
(三)参加团体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;
(四)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;
(五)提供团体会员交流平台,举办学术活动,开展教育科学研究,提高教育教学水平;
(六)获得本会专家专业指导;
(七)推介团体会员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;
(八)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。
第七条 团体会员通过以下途径履行会员义务:
(一)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;
(二)参加本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;
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。
第八条 团体会员按年交纳会费,会费标准为:1000元/年;企业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:20000元/年

第三章  个人会员

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,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的教师、高校师范类学生、教育科研院(所)科研人员、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,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会员提出申请;
(二)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第十一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:
(一)编发会员通讯,提供本会及系统内最新学术资讯;
(二)提供学术指导,助推专业成长;
(三)搭建平台,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,推介个人优秀学术成果;
(四)提供本会学术资源;
(五)表彰优秀个人会员;
(六)其它有关服务。
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元/年;高校师范类学生会员会费减半。

第四章  权利和义务

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退会自由。
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承担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,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;
(七)主动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,参与学术交流活动;
(八)向本会提交学术成果。

第五章  会  籍

第十五条 会员会籍以自然年度计算。
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《黑龙江省教育学会章程》的行为,经黑龙江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除名。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通知本会。
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二十条 本会对会员信息进行动态管理,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及时修改会员名册。

第六章  附 则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9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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