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教育学会章程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教育学会(英文译名:Hei-longjiang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:HSE)
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的个人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尊重教育规律,团结和组织全省基础教育工作者,遵循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开展学术活动,研究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,为促进黑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,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做出贡献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设立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教育厅,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,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哈尔滨市。

第二章  业 务 范 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依法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、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;
(二)普及教育科学知识,发布教育信息,介绍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论、思想和科学研究动向、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和改革经验;
(三)为我省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、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;
(四)依法组织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践、科学研究、科研成果评审与鉴定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成果的评价与推广;
(五)依法组织开发编写课程资源;
(六)依法组织开展教育教学、校长教师等有关培训活动;
(七)依法组织开展与本会相关的业务、政策和法律咨询;
(八)受政府和教育机构委托组织开展教育评价、评估和质量监测等活动;
(九)依法组织开展校外教育、家庭教育、研学旅行、关心下一代等有关活动;
(十)依法组织开展国(境)内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;
(十一)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其他有关活动。

第三章  会  员

第七条 本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志愿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;
(四)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中有一定能力;
(五)普通中小学校、教育科研机构、教育类社会团体、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形式的教育科研团体,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;
(六)教师、高校师范类学生、教育科研院(所)科研人员、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,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会员提出申请;
(二)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;
(五)承担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,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;
(六)主动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,参与学术交流活动;
(七)向本会提交教育教学研究成果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通知本会,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,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除名。
本会对会员信息进行动态管理,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及时修改会员名册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。
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五)决定所属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应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代表;
(二)在学科、专业或相关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;
(三)在相关会员群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;
(四)具有组织会员开展教育科研工作,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责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责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。理事无正当理由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负责人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无正当理由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,副会长,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三)联系群众,作风民主,维护团结,廉洁奉公;
(四)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工作;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均可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卸任或被罢免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,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对会长负责,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项。
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(专业委员会、分会)、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,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相关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责: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(三)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(四)提出、审议重大决策;
(五)其他须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。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、表决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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